在20世纪60年代,帕森斯的理论被批判为保守,无法解释社会变迁的过程后,帕森斯和他的学生们在这方面又做了很多工作,形成了一些重要的理论成果。
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与权力平衡,即作为权利权力统一体的法权的内部结构平衡。不过,尽管有以上缺憾,权利-义务体系的逻辑自洽程度是可以改善的。
这里首先要解决好的是义务的识别标准问题。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权利。梁启超基于唯物史观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将义务解说为个人、君主等行为主体对他人、对群体、对国家在利益方面的牺牲或在财产、体力、脑力等方面的给予、付出、贡献,其义务理论自成体系。其次,与以上情况相联系,义务概念的周延程度还因为其使用者对以下三个问题的看法不同而大相径庭:(1)义务的投入生产出的是范围排除权力的单纯型权利,还是范围包括权力的复合型权利?(2)义务是仅与单纯型权利相关联的现象,还是与复合型权利相关联的现象?(3)义务是同单纯型权利相对立,还是同复合型权利相对立?从七十余年来的实际给出的答案看,将义务仅仅设定为同单纯型权利相关联的义务,忽视同权力相关联的义务及其各种具体表现形式的情形,在中文法学论著特别是教材中都比较常见。面对这类浅表话语,至少法律学者在心底应该记住:上述权利-权力和权力-权力两种关系若在引进义务一词后被表述为权利义务关系,那它们一定是经历了三次悲催遭遇的结果:先是权力被超逻辑扭曲为权利。
按这种论述,从法律层面看,义务是同权利、权力相对立、对称的, 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其总量等于权利+权力+剩余权(或法权+剩余权)之和的绝对值的负数。20世纪50年代的法学出版物中,最早论述义务的主要是汉译俄文著作,其中有代表性的提法为:法是被提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问题1是一个事实层面的判断,问题2则是一个方法论层面的判断。
其中,生理学系统满足的是适应行动环境的功能,心理学系统满足的是实现目标的功能,社会系统满足的是整合的功能,文化系统则满足了行动模式维持的功能。此外,帕森斯的另外一个学生加芬克尔也通过丰富的经验研究表明,帕森斯的理论虽然也处理了个体的选择性问题,但忽略了个体选择的复杂性,而过于强调规范的引导性。例如,它们的统一性体现为,都根据二值代码的方式运作,而各自的特殊性则在于,它们各自的二值代码是不同的,例如,法律的二值代码是合法/非法,政治的二值代码是有权/无权,经济系统的二值代码则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支付/不支付。在卢曼的理论中,可以看到大量与帕森斯理论的对应之处。
但如果规范化的作用不那么理想,例如,基于个体角色所建立起来的各种预期,被承担该角色的个体违背了,那么就需要各种各样的惩戒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获得了国家和民族的独立。
这五对范畴,可以用来观察和描述分化后社会系统的特征,也即,结构性分化后的社会系统具有普遍性、情感中立性、专门性、成就性和自我导向性的特征;而未分化的社会,则相对地具有特殊性、情感性、分散性、先赋性和集体导向性的特征。这样一个分析框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不足,其中经常被人诟病的一点,就是其与社会现实差距过远。在传统的等级社会中,大量下层社会的个体并未被赋予公民资格,因此也未享受到共同体的成员身份。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和意义,在不同的参照框架中,必然会有所不同。
或者说,即便是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法律系统也不是无所不能的。所谓的自创生,既指组成系统的基本单位由系统自身所生产,同时也指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也是自组织的。在卢曼的功能分化理论中,功能是一个必须在整个社会系统的水平上来解决的问题。这个过程就能被称作是社会分化的过程。
如果缺乏科学系统的科研力量,或者缺乏经济系统的利润刺激,无论是病毒试剂还是疫苗开发和推广,可能都很难形成此种规模和效率。简单地说,社会理论法学,就是将法律看作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将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放到什么是社会这个更根本的层次中进行观察和思考,既通过法律了解社会,也通过社会理解法律。
在事实层面,中国社会的功能分化问题,至少存在着如下可能性:(1)中国已经是一个功能分化社会;(2)中国正在成为,但尚未变成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3)中国目前还未成为,但将来有可能成为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4)中国目前还未成为,并且不可能成为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帕森斯晚期的一个重点工作,就是继续深入分析社会系统的四个子系统之间的彼此影响、彼此渗透和彼此交换的关系。
这会对个体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举个例子来说,甲和乙两个系统之间,既包括它们共同的环境,即将甲和乙包含在内的共享环境,同时甲和乙又彼此成为对方独有的环境。上文提及的关于社会分化的定义,就出现在这篇文章中。从现在的眼光来看,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对帕森斯的许多批评并非是学术性的,而是意识形态性的。要回答好这个问题,一个基础的工作,就是在概念和理论层次,对何谓功能分化的问题,做出清晰和准确的界定和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引起了收入差距的分化,再次激活了关于中国社会分化问题的研究兴趣。
所谓的社会理论,其核心的含义就是关于社会的理论。因此,对社会的研究,其核心内容,就是对社会演化的观察和研究,也就是对社会分化的研究。
在概念和内涵的界定方面,它也是相对粗糙和模糊的,只是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分析框架,而缺乏对分化的原理、动力机制、分化后形成的诸部分性质的精确描述和定义。要了解生物体的特性,就需要用演化的视角观察生物体,观察它们是如何从低等阶段向高等阶段演化的:这一团没有结构的物质变成有结构物质,并具有我们称之为有机体生物所具有的特点和力量,其中经历的变化,就是它各部分丧失它们原来的相似性的过程,假定它们各自不同的位置和周围的事物使得它们能够适应这些不相似的各种活动,因而导致了这一变化。
斯宾塞、涂尔干和滕尼斯关于社会分化的思考,都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展开的。卢曼的系统分化概念建立在帕森斯关于系统的如下洞察之上,即在系统与环境之间并不存在点对点的对应关系,系统对环境中的变化,具有选择性处理的能力。
这从本文题记中引用的斯宾塞的那句话中就可见一斑。但此种四功能理论的范式,却很难与这个现象对应起来进行分析。这两个问题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又处于不同的层次,未必能被一体否定。很显然,无论是武汉封城还是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都必然对经济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真正的解决之道,恐怕还是需要回到法律自主性问题。这个社会的一个核心特征,恰如生物组织体的各部分器官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完全的专业化,并且形成绝对的相互依赖关系。
就此而言,卢曼突破了马林诺夫斯基意义上的功能概念,即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越轨和冲突的问题,也被重新评价。
帕森斯的结构性分化理论,无论是对社会学的理论和经验研究,还是对法理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四个要素并非独立的实体,而是互相渗透的。
这种演化和发展进行到一定阶段,就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复杂社会结构和次级社会结构。他们都认为社会分工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在整体层次上构成了社会的一个基本原理。在疫情得到有效遏止之后,中央政府又做出了动态清零的疫情防控政策。一般来说,工具主义法律观比较注重实效,根据法律调控的结果来评价法律。
这尤其体现在超大规模城市在疫情期间的治理问题。因此,世界万物,无论是无机物还是有机物,也无论是动植物还是人类,都受演化规律的支配。
虽然卢曼在具体内容层次上对帕森斯的相关理论做出了严厉的批评,但这样一种层次化社会系统的观念,却被卢曼保留下来:卢曼也将全社会系统区分为三个层次,即互动系统、组织系统和社会系统。与此相伴随,社会化、规范性内化、规范机制化、社会控制等概念,也失去了重要性。
各国的中央银行也根据经济系统的整体表现,通过降息和各种财政政策,对经济进行各种跨周期和逆周期的调节。因此,卢曼关于功能分化社会的描述和研究,可以大致分成两个部分:从演化的角度描述功能系统的分出,从功能和结构的角度描述功能系统的特征。